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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所定醫療社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社員權益,其科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出資額:指社員對醫療社團法人所投入之資本,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出資額之種類、表決權分配方式及結餘分配方式等,均應註明。
二、資本公積:指醫療社團法人與社員間之出資額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出資額溢價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
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業務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應提撥之營運基金。
(二)特別盈餘公積:指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社員大會決議由結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指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四)待彌補虧損:指未經彌補之虧損。
四、社員權益其他項目:指造成社員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包括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換算調整數及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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