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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第九條第五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六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流動負債,指下列各類資產:一、醫療法人因業務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醫療法人正常業務週期中清償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
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
四、醫療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流動負債之科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短期借款:指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其科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二)向金融機構、社員、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二、應付短期票券:指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其科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應付短期票券應按現值評價;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項。
(二)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四、應付票據:指應付之各種票據;其科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
但因業務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因業務而發生與非因業務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二)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
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五、應付帳款:指因賒購材料、物料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其科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
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二)因業務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業務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四)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六、其他應付款:指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
其科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醫療社團法人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二)每期結算損益時,應納所得稅,並列為流動負債。
(三)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七、其他金融負債-流動:指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之金融負債,應列為其他金融負債,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其他金融負債-非流動。
八、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醫療及相關業務之預收定金等。
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九、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於目前狀況下,醫療法人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九款之流動負債。
前九款之流動負債,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本款其他流動負債內。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之交易目的金融負債:(一)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二)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三)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負債。
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所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
屬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者,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流動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金額達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醫療法人對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之金融負債若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始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者,仍應列為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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