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六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會計處理原則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無形資產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二、創業期間資產評價及損益認列與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規定辦理。三、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