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三、醫療爭議之調處。四、醫德之促進。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