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74條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
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