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醫療社團法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設立;其組織、管理、與董事間之權利義務、破產、解散及清算,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