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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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