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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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