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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9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醫療機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不補正者,由原許可機關廢止其許可。
但有特殊情況不能於一年內完成補正,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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