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再利用試驗計畫書(以下簡稱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再利用許可證或核准試驗計畫: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每月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