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法醫部門,應按提供之服務項目訂定收費標準,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服務項目與其收費標準,應揭示於法醫部門之明顯處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