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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設置法醫部門,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一、法醫部門配置簡圖。
二、法醫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醫師證書影本。
三、其他配置於法醫部門之人員(含醫事人員、技術及行政人員)人數及其姓名、法醫師或醫事人員證書影本。
四、服務項目。
五、儀器相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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