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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醫院評鑑時,應將醫院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所為檢查結果,列為評鑑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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