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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辦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講習一次,全體員工均應參加,並將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列為新進員工講習項目;並得依其緊急災害應變組織與指揮架構,辦理人員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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