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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前條之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醫院不得拒絕:一、有妨礙業務執行之虞者。
二、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者。
三、申請書件未齊備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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