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醫院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其收費標準如下:一、查詢、閱覽:每次新台幣一百元;每次查詢、閱覽時間超過十分鐘者,超過部分每分鐘新台幣五元。二、製給複製本: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每件張數超過二十張者,超過部分每張新台幣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