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前條各項評鑑之實地評鑑、合併評鑑及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審查費,其收費費額如附表。
醫院之各項申請,經審查不符評鑑申請資格、未達評鑑合格基準、不符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資格或醫院因故歇業者,其所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