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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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