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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已滿後,應速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及懲戒全卷送交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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