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