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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自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之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或已入學學生於本法修正生效後畢業,並依本法修正生效前教育部所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於本法修正生效前或後,通過美國醫學系畢業生教育委員會(EducationalCommissionforForeignMedicalGraduates)辦理之美國醫師執照考試(UnitedStatesMedicalLicensingExamination)(USMLE)及外國醫學系畢業生醫學科學考試(ForeignMedicalGra-duateExaminationintheMedicalSciences)(FMGEMS)之第一階段基礎醫學及第二階段臨床醫學考試,或通過美國牙醫師學會(TheAmeri-canDentalAssociation)之國家牙醫師考試聯合委員會(JointCommi-ssiononNationalDentalExamination)辦理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考試者,得免經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教育部學歷甄試。
前項所稱外國醫學系、牙醫學系,以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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