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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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