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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醫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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