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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醫事檢驗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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