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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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