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