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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醫事檢驗生業務如下: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血液檢驗。
五、輸血檢驗。
六、臨床微生物檢驗。
七、臨床生理檢驗。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醫事檢驗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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