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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醫事檢驗所,至少應能提供下列各款之五款以上醫事檢驗項目: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免疫檢驗。
五、臨床血液檢驗。
六、輸血檢驗及血庫作業。
七、臨床微生物檢驗。
八、臨床生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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