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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事放射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醫事放射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醫事放射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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