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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事放射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放射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者,得充任醫事放射師。
中華民國國民於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者,得依本法請領醫事放射師證書,充任醫事放射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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