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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醫事人員受懲戒處分應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者,不得以本辦法所定應接受之繼續教育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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