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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職能治療所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職能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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