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職能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職能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非職能治療所,不得為職能治療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