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
三、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