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除應分別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外,並應檢具共同合約書及負共同責任之切結書,申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共同合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名稱。二、聯合診所之管理原則與方式。三、共同市招及其他共同使用之設施。四、共同使用設施之管理責任歸屬。五、各該診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及共同使用設施之配置簡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