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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得登記於任一家診所。
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仍應依規定登記於各該診所。
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得登記執業於任一家診所。
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仍應依規定登記執業於各該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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