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下列之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營養諮詢機構名稱。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之營養諮詢機構相同或類似之名稱。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