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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營養諮詢機構負責營養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營養師資格者代理之。
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逾一年者,應辦理開業執照負責營養師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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