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營養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營養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營養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營養師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營養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