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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營養諮詢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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