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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營養諮詢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營養諮詢機構或類似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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