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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參加審查:一、參與死亡判定、施行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之醫師。
二、與捐贈者或待移植者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四、其他經醫倫會決議應予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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