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醫師專勤服務績效優良者,得依下列方式酌予獎勵:一、列為獎勵金評分依據。二、列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依據。三、派赴國內、外進修。四、其它適當獎勵或表揚。前項第一款所稱獎勵金,其發給另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