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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擔任主治醫師職務以上者,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但首長、副首長不在此限:一、需應門診者,每週擔任一般門診或特別門診二次以上。
二、每日至病房巡迴診療住院病患一次以上。
三、每週報告或參加各項學術研討會、病歷討論或教學活動二次以上。
四、每年應提出論文或專題報告一篇以上。
五、應邀對外學術演講,應報經首長核准。
六、兼任本醫療機構外之工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須事前報經首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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