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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者(以下稱持證人員),經向就業服務主管機關取得聘僱許可,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在本國境內執行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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