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語言治療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