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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語言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語言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語言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之事項。
非語言治療所,不得為語言治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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