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語言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語言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語言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三、業務項目。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之事項。非語言治療所,不得為語言治療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