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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語言治療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語言治療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語言治療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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