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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語言治療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
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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