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語言治療師業務如下:一、構音、語暢、嗓音、共鳴障礙之評估與治療。二、語言理解、表達障礙之評估與治療。三、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四、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與訓練。五、語言發展遲緩之評估與治療。六、語言、說話與吞嚥功能之儀器操作。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語言治療師業務。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